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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梅荪

2012-11-20 20:52

读《俞梅荪与新民权运动-中南海的秘书成了民间代言人》、

⊙ 中南海憨厚的法律秘书

我读张耀杰的书《俞梅荪与新民权运动——中南海的秘书成了民间代言人》(明镜出版社出版2004年出版),有一种亲切感和现场感。因为它写的是我熟悉的朋友俞梅荪先生。这本书前一部分写俞梅荪家史和他在中南海担任国务院主管法律事务的副秘书长顾明秘书期间的故事,书的第二部分写俞梅荪因入罪而离开中南海之后的民间法律生涯,其中主要写他为农民维权的故事。

1994年8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泄露国家机密罪判处俞梅荪有期徒刑三年。这三年彻底改变了俞梅荪的人生。用张耀杰话就是,“完成了他从天堂到地狱脱胎换骨洗心革面的角色转换。”(本文下面所有直接引语均出自张耀杰书,下略。)坐牢之前,他是中共体制内法律界的精英,坐牢之后,他成为体制外法律界精英,现今,他是中国公民维权活动的活跃人士。在中国自由知识分子的话语中,2003年被称做“维权年”,这一年发生的著名的四川自贡农民维权案、河北秦皇岛、唐山两市库区移民维权案都与俞梅荪有关。

近20年前,俞与我同在北大法律系。当时他是经济法干部专修班学生,这个班的学员都驻37楼,俞住一楼,我也住一楼,我们可以说早晚抬头不见低头见,串门、吃喝加瞎侃,渐渐都混熟了。这个班的学员,来的时候脑袋上基本都有“顶戴”,到北大进修实际是给“顶戴”镀金。那个时候,学法律的人不象现在遍地都是,他们这批人,出了北大后,不想当官可能都难。俞梅荪就是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途径北大,再进入中南海,走向秘书之路。1988年,俞已经是处级秘书,被逮捕前,中共组织部门已经对他作副局干部对象考察了。从当今中共体制内各高官竞相搜罗法律专业人才这个背景看,以俞梅荪的的才华、人脉和活动能力,如果没有1994年的大转折,俞梅荪该是体制内法律界最亮的星之一。

出国前最后一次见是俞梅荪是1997年。那天,一批朋友在政法大学附近的一家餐馆请他吃饭。刚出监狱的他,看上去还带有监狱磨炼的痕迹。席间,大家自然对他出狱有一番祝贺、在监狱的遭遇有一番感慨和同情,然后,谈话扯到了他那桩泄密罪。

常年参加中央和全国人大会议报道的《文汇报》驻北京首席记者王XX不知道采用什么技术手段,未经俞梅荪同意秘密复印了一些文件。事后,王XX根据文件精神,在《文汇报》上撰写了相关的新闻报道和新闻评论并因此受到奖励。与此同时,他还把文件泄露给了第三方,由第三方撰文在香港《文汇报》上发表,从而引起上海市国家安全部门的追查,进而牵连到俞梅荪。

俞梅荪被抓,听起来象天方夜谭。因为当顾明秘书的缘故加上他喜欢写法律类文章,找他请问的、辗转找领导的、通关系的来自公安、安全、法院系统的人自然络绎不绝。那天,安全部门的人来找他,他只当是来请问法律问题的,衣服都没有穿,就出去迎接。先是非常热情地问人家“要不要到我办公室去谈?”将近中午,又关切地问这些安全部门的特务,要不要到中南海的小食堂去吃工作餐。等自己被从中南海巧妙地带出,最后关在冰冷的屋子时,他还说是不是可以给顾明同志通个电话。以前在北大与他同系同楼时,从来没有如此听他说过自己,也没有发现俞是这样一个“呆子“。我原来以为干秘书的都是人精,没有想到中南海居然有如此憨厚的法律秘书!

⊙ 法学界一代宗师被末流法官修理

我之看法,《俞梅荪与新民权运动》一书的最大价值,是它通过对俞梅荪体制内外角色的转换和他在体制内外法律视野焦点的置换,促醒人们正视当今中国宏大的立法和丑陋的司法之间的巨大鸿沟。

按照有关监狱管理规定,服刑人员满足一定条件可以减刑。于是,某日某狱警通知俞梅荪赶紧交一份认罪书。俞梅荪是个法律专家,他知道《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表现好的服刑者的减刑条件是“悔过”,而不是“悔罪”。于是,他对一位姓石的中队长说:“我明明无罪,法院却判决我有罪,这是违法的;现在你们又要我无罪认罪,同样也是违法的;我无罪而违心认罪,也是违法的。”石中队长一生的狱警生涯中,什么时候有人向他提出过这样的问题?“我在狱中干了10多年,从来没有遇到不能认罪减刑的。”这是他的回答。然后,他把这个问题反映给了他的上司。尽管他的上司“承认俞梅荪在理”,不过,这位领导说,“尽管《刑事诉讼法》及其关于减刑只 ‘悔过’而不需 ‘悔罪’的规定已经发布10多年了,我还没有遇到不认罪就减刑的。” 然后,这位领导开导俞梅荪说“现在社会上大家都在违法,你无罪而认罪又算什么?”。俞梅荪说,“人家不懂法律,被你们蒙了,违心认罪,情有可原,但我是搞立法的,一字之差,只能死在这里了。”1997年2月,终于因不愿意“悔罪”而服满刑的俞梅荪在刑满后去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报道,无意中看到北京市第二监狱的鉴定书,大意是,“俞梅荪入狱后,通过教育改造,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来片面理解法律,拒不认罪。”

《刑事诉讼法》颁布了十年,监狱当局居然一直在违法操作,而且在被指出违法时,居然还教导服刑人员别把违法、认罪当回事,最后,进一步依仗强权,反过来一口咬定俞梅荪片面理解法律。而且因为监狱当局出具的鉴定书说他不认罪,出监狱之后他连最低生活保障费都申请不到。这就是俞梅荪为捍卫法律和人格尊严付出的代价。

在中国,人要关进了监狱,别说你是中南海秘书,就是中南海高干,也可以照样让人收拾。也可能是因为有在监狱被折磨的经历,前人大委员长彭真意识到中国没有法制不行,于是他出来工作后,首先就抓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起草制定工作。等俞梅荪坐牢时,中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已经“升级 ”,尽管如此,中国监狱还有监狱的“王法”。想到这一点,俞梅荪让狱警如此收拾,想必也没多少觉得冤的。

三年监狱生活之后,俞梅荪自然无法在体制内再为中国法制添砖加瓦,但由于他在法律界的地位以及为人坦诚,他立即成为体制外法律界的精英人物。由于他曾直接参与起草《行政诉讼法》,便有人请他代理行政诉讼案件。1999年4月,甘肃民族出版社出版的上海作家陈晓东的长篇纪实文学《宁玛的红辉——今日喇荣山中的一块密乘净土》在没有进入新华书店销售前,便就被新闻出版署查封了。1999年,陈晓东慕名拜访了俞梅荪,然后俞梅荪又陪陈晓东去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告新闻出版署的状子,1999年8月3日,中国第一件作家告新闻出版社的行政诉讼案正式立案。后俞梅荪正式接受委托,代理此案。

10月15日,当俞梅荪以委托人身份来到法院时,法院向他宣布裁定说此案“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起诉”。憨厚的俞梅荪反问说:“本案是经你院反复审查,符合各项法律规定才立的案,怎么拖了2个月,不开庭就‘裁定’为‘不符合’收案条件呢?而且连向当事人或代理人询问案情的程序都没有?”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王XX说,法律没有规定一审必须开庭。如果王法官告诉俞梅荪,他说法律是什么就是什么,也许俞梅荪就当秀才遇到兵了,转身便走,也不会受皮肉之苦。不料这个王法官还要进一步指责俞梅荪对《行政诉讼法》的理解有问题,甚至说他不理解立法意图。俞梅荪自然不服气。俞梅荪坚持说,根本不存在任何理解上的误差,只需依法审理即可。这可惹怒了王法官,于是,两个大块头法警上来反扭胳膊俞梅荪,把他拽出法院,然后推倒在大门外的马路上,俞虽然个子也不小,但王法官和法警代表权力,俞梅荪不是不知道。结果是,他的眼镜被打落在地,随身携带的案卷文件如天女散花。经医院检查,他的左肩、腰等多处受伤。

有难友对俞调侃说他这个搞立法的被司法人员拿他立的法律给办了,俞能说什么呢?被认为是中国法学界一代宗师的江平教授不是照样被俞案的法官收拾吗?江平教授曾经是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这是迄今为止中国专业法律人员在中国最高权力机关可以担任过的最高职务了。

1994年7月,俞梅荪泄露国家机密案开审。江平教授出庭为俞作无罪辩护。江平指出,俞的行为不具备该犯罪要求的三个条件:即犯罪动机、社会危害、手段卑劣。江平教授指出,俞梅荪的动机是好的,他是为了支持《文汇报》以正确舆论引导人。王XX撰写的宣传十四大的文章受到有关部门的嘉奖,社会效果是正面的。王XX的本职工作,就是上海党报派驻北京报道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方针政策,他与俞之间只是正常的公务交往。俞最多只是工作上出现失误,并没有犯罪。但8月2日,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居然认定辩护人的意见是“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不予采纳”。记得我看到过一篇文章,一位法官说当了一辈子法官,但没有写过一份象样的判决书。所谓没有写出象样的判决书就是说法院的判决书单方面认定的犯罪事实(别的事实都不是法院需要的事实),不说明案件事实与法律之间的联系(即只简单罗列事实,然后根据法律判决,至于案件事实与法律之间的法理说明完全忽略不论)。在这个模式下,江平教授的辩护意见便成了“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江平教授为被告人的辩护成了多余的辩护。用俞自己的话说,“按照这样的判决,等于说江平先生说瞎话和不懂法,法律界的一代宗师随便就败在弄虚作假的末流法官手下。江平先生为我而受辱。”在这样一种司法体制下,无论是法学界的一代宗师,还是体制内的前中南海法律精英,都得忍受末流法官的无情修理。

⊙ 民告官的法律成了官整民的法律

当初参与起《行政诉讼法》的俞梅荪绝对不会想到,一旦“完成了他从天堂到地狱脱胎换骨洗心革面的角色转换”之后,他会把自己当初参与制定的这部法律贴上“恶法”标签。这种认识的质变是从他帮助四川自贡农民维权之后完成的。

年均收入2000元的农民,在土地被强制征收之后,其补偿标准是18-40岁的农民一次性补偿安置费8000元,40岁以上的农民则每月发放生活费54元。仅此一项,当地政府从农民身上牟取的暴利达数十亿。8年来,失去土地的户农民为了维权,甚至付出了生命代价。其中6次起诉,4次上述,1次申述,各级法院和政府部门都不受理。一位失地农民说,按照城市标准,他本来可以得到将近80万的补偿安置费用,但他只得到数万元的临时安置房和10万补偿款。针对这种针对农民的歧视、掠夺性的政策,清华大学法学院程洁教授在一篇文章中抨击当地政府对农民实行歧视性补偿,严重侵犯了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益。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俞梅荪成为三万多农民的维权代言人。

维权过程自然有数不尽的心酸和曲折。但我想最让俞感叹的还是与他的法律专业有关的问题。农民维权代表刘正有曾经告诉俞梅荪,“‘行政诉讼法’和‘ 行政复议法’无法操作,形同虚设,实际上对官员起不到作用,算什么民告官法?!因为有了这些法,百姓依法维权,反而遭毒打,接下来还要被劳改劳教。维权不成,反而大难临头,还不如根本就没有这个法。”许多年前,当我研究中国农民问题时,我就说过,“不要看不起中国农民!”。这位农民对中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评价,对我还是振聋发聩的。一位农民就是这样通过自己的故事说出了比当今中国立法者和法律学者都要深刻的法治观点。我至今为我及其他学者当初认为《行政诉讼法》能够在中国带来革命这种肤浅的观点而觉得汗颜。

这位农民的话不仅对我产生了震惊作用,也极大地启发了俞梅荪这位法律专家。“政府一个红头文件就把3万农民一生的积蓄剥夺殆尽,政府行为猖狂得没有任何约束。依照《行政诉讼法》不仅告不了官,护不了民。政府官员随便定一个罪名,就可以置依法维权者于死地,依法维权反受其害,农民们觉得被《行政诉讼法》给骗了,即使该法是一部民告官的良法,在实际操作中也成了整民的恶法。”这是俞梅荪换位思考后得出的看法。一位农民,一个前中南海法律事务秘书,都从各自角度对中国的法治得出了惊人一致的看法,这说明什么呢?它还不能促使人们反思当今中国以大跃进速度立法这种单向法治进步吗?当初俞梅荪在国务院搞300项立法规划时,胡耀邦先生因为说那么多的法律无法记得而被俞先生看做是闹了一个大笑话,但俞梅荪在维权中的遭遇,不是也说明当初的所谓300项立法规划同样有荒诞不经之处吗?

⊙ 农民的命运就是俞梅荪的命运

就在俞梅荪全身心帮助四川自贡农民维权的时候,俞梅荪先生个人的命运也开始“遭遇飞来横祸,不得不玩命逃亡。”而导致俞梅荪逃亡的就是它卷入了河北秦皇岛、唐山两市库区移民维权案。

1992年至1997年,唐山市某地2·3万移民因为一直没有得到国家规定应该发给的补偿费6000多万元而开始背井离乡维权上访。2003年,在一个 “三农维权”研讨会上,俞梅荪认识了与会的移民代表并与他们建立了联系。为了帮助这些移民,俞梅荪及现被中国政府逮捕的、原《中国改革》杂志农村版新闻部主任赵岩与移民代表张友仁,决定在北京“两会”召开前,向河北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提出“要求罢免唐山市委书记张和的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和河北省人大代表资格的动议。”

在这份罢免动议上签名的有11283人,因此,该罢免折被称作“万民折”。“万民折”的完成,本身就是一个奇迹。让原子化状态分布的中国上万农民在这个动议上签名,有无法想象的高难度,但他们办成了。而且,就我所知,当代中国法制史上,还没有这么多农民起来要求罢免一个人大代表。从过去的安徽小岗农民搞包产到户、村委员会选举等,到今天的“万人折”,都是现代中国法制史上的首创。这封罢免动议信的影响是巨大的。但我在海外看到这封罢免动议时,几乎可以用震惊来形容。但它也捅了马蜂窝。从而导致地方党政当局开始动用国家机器镇压移民和帮助移民的俞梅荪。

首先是移民维权领袖纷纷被抓,然后俞梅荪受到波及。据说张耀杰书中介绍,唐山警方装备精良,在“两会”召开期间,在北京公开追捕俞梅荪,于是他被迫离开自己的家,开始了大逃亡。他与移民维权代表一起先后在北京香山附近的一个矿泉水厂的仓库中过夜,在用炭火取暖时煤气中毒,醒来后身体失去自觉,于是他使劲撞墙,试验自己对痛苦有没有反映,最后开始咬舌头,直到把舌头咬掉了半个,才发现自己还知道一点痛,幸亏后来被及时送到医院抢救才转危为安。然后,他又躲在北京城郊的一个洗浴中心。

这就是在中共奢谈人权时的一个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共和国公民的命运。农民的人权和财产权可以随意被剥夺,俞梅荪的人权能够有例外?实际上,在专制体制之下,农民的人权与法律专业人员的人权本质上不会有什么区别的。

⊙ 当权者无法无天

作为中南海的法律事务秘书,加上俞梅荪的老板顾明在中共体制内盘根错节的人事关系,俞可以说曾是“处于权力巅峰的中南海人”。由于俞长期从事立法工作的政治背景和可以利用的政府资源,使得他具有得天独厚地从宏观角度审视中国法律问题的优势。从整体上看,中国法律问题堆积如山,其中当然包括宏观问题,但张耀杰这本书则通过俞梅荪的故事,更多地透视了中国法律微观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更能说明中国走向法治过程中的更深层、尖锐和更根本性问题。

毫无疑问,俞梅荪在1994年的入狱对他个人的生活和法律职业生涯来说是一次劫难,但另一方面,这一劫难也为他提供了从宏观切换到微观角度观察中国法律问题的极好机遇。没有这次入狱,俞对中国法治的认识无法实现飞跃,他的认识可能仍然停留在宏大的立法工作层面,停留在宣传中国立法及其法制进步层面。正是通过他的入罪、服刑、以及作为体制外法律精英帮助中国弱势百姓维权等系列活动,使得他亲眼看到了在辉煌宏大和大跃进似的立法进程之外,司法体制中阻碍中国法治进步的厚重污垢。20岁的李树森因为恶作剧盗窃了外国人价值万元的财产而被判刑12年;一位只有17岁本来应该从轻处罚的少年犯,因为一次玩闹性质的偷盗被判12年徒刑,一位盗窃了一张支票的人因为支票挂失而自投罗网最后被判刑13年,没有在监狱的经历,他是无法感受他的狱友在这种所谓的法制中的苦难和呻吟。正是通过从天堂到地狱脱胎换骨洗心革面的角色转换,俞梅荪认识到“立法如不执行,不仅是一纸空文,而且有很大的欺骗性和危害性。”

在中国,实现法治的障碍并不是没有文化和教育的散沙般的农民,而是河北唐山张和这种中共书记、四川自贡这样的政府和北京市法院、监狱这些司法—— 执法当局的无法无天。俞梅荪泄密案、俞梅荪代理的陈晓东诉新闻出版署行政诉讼案以及俞梅荪介入的四川自贡农民维权案、河北秦皇岛、唐山两市库区移民维权案导致的悲剧,导致的人权被侵犯,都只与一个因素密切有关:当权者无法无天。

今天的俞梅荪看到了中国法治的真实图画。也许在这一点上,俞梅荪要感谢那个泄密案,最终使他认识到小民与自我的真实人权状态,认识到大跃进立法推动法治进步的蛊惑性。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理事长王晨光针对四川自贡农民维权案发表评论指出,“法治绝不仅仅是宏观上的法制建设,更在于社会运行中的公民权利保障。这正是中国法治需要实现的目标,也是当前中国法治面临的最大问题。


原载《民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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